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925********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925民初87号
案号
(2020)云2925执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弥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由被告王金、吴应芳偿还原告杨丹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限期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金、吴应芳承担(限期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请在执行中先予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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