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华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723********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328民初1344号 |
案号 |
(2020)云2328执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谢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归还原告胡志琴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支付2018年2月1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胡志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00元,减半收取为1690.00元由被告谢华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