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03********2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06民初2080号
案号
(2020)湘0406执6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芳、左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围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000元(截止2019年9月17日),及2019年9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肖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沈芳、左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保全费540元,共计1640元,由被告沈芳、左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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