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6********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民终1746号 |
案号 |
(2020)桂0703执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梁敏、梁民生共同偿还原告张表借款本金6350000元;二、撤销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三、上诉人梁敏、梁民生向被上诉人张表偿还利息(利息计算: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利息为1667000.01元;以本金63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日起,按月息2%计付至还清之日止);四、上诉人广西新金侨物业有限公司对第一、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向该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01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8000元,共计123198元,由上诉人梁敏、梁民生共同负担104805元,被上诉人张表负担183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98元,由上诉人梁敏、梁民生共同负担85238元,被上诉人张表负担149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