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欧燕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203********2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3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20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唯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737712.56元及利息(至2015年2月21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为44024.47元、复利为255.89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及罚息;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复利);二、被告佛山市唯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违约金27377.12元;三、被告佛山市金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710337.01元及利息(至2015年2月21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为45571.23元、复利为300.59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及罚息;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复利);四、被告佛山市金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违约金27103.37元;五、被告佛山市南海俪雅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332438.39元及利息(至2015年2月21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为39349.34元、复利为180.45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及罚息;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复利);六、被告佛山市南海俪雅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违约金23324.38元;七、被告佛山市唯凯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柯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俪雅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21165元;八、被告佛山市唯凯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四、五、六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佛山市金柯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五、六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被告佛山市南海俪雅服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被告黄丽芳、黄丽芬、王宇、陈艺超、黄祯途、翟术成、钟秋兰、欧燕霞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就本判决第三、四、七项所确定的债权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海北大道新荔湾花苑荔祥楼b401房及车位在最高额4058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34178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 共39178元,由十一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5-05-05
发布时间
2015-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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