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屈英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9********4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118民初2149号 |
案号 |
(2020)渝0118执1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渝0118民初2149号一、由被告屈英鹏、杨启仙于本判决生效后 3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借款本金130 412.31 元及截至 2017 年 11 月 23 日的利息 2832.50 元,共计 133 244.81 元,并支付罚息和复利(罚息以 130 412.31 元为基数,复利以 2832.50 元为基数,均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按- 5 -年利率 9.55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屈英鹏、杨启仙未能清偿以上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有权以抵押财产(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屈英鹏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老街 50 号附 1号房屋,产权证号:永川区房地证 2009 字第 h84526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80 元,由被告屈英鹏、杨启仙负担(此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屈英鹏、杨启仙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