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金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2********7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27民初12号 |
案号 |
(2020)川0727执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殷金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借款本金176742.16元,支付利息16268.20元(计算至2019年10月10日)、违约金5577.33元、手续费8211.56元,并支付2019年10月1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76742.1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若被告殷金刚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有权以被告殷金刚所有的保时捷卡宴2016款cayenne3.0t汽车(车牌号:川bb7766,车辆识别代号:wp1ag2926hla02019,发动机号:cjt28131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8元,减半收取计227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负担109元,被告殷金刚负担2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