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5********07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05民初215号 |
案号 |
(2020)桂0205执10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汇矿商贸有限公司享有代偿款2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代偿款2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9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违约金105万元、律师代理费383500元的债权;二、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晨华路2号东岸·御花园6、7栋1-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d0224607号)的价值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本案债务;三、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解放路1号金秀盘王谷度假区二期3#楼1单元14层8、9、10 、11号以及金秀县金秀镇解放路1号盘王谷度假区二期第17栋、16栋15号、16栋13、16栋12号、16栋9号、16栋8号、16栋4号、16栋2号、15栋17号、16栋14号、16栋11号、16栋10号共16套房产的价值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本案债务;四、被告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福明、黄莉、林嵘、徐贵芳、高福琴、覃金星、李雯翔、陈立莉对柳州汇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被告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福明、黄莉、林嵘、徐贵芳、高福琴、覃金星、李雯翔、陈立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柳州汇矿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968元、保全费5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汇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福明、黄莉、林嵘、徐贵芳、高福琴、覃金星、李雯翔、陈立莉负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