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3********4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802刑初279号 |
案号 |
(2020)鄂0802执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曾现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贺茂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孙波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刘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李国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撤销(2013)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中李国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中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曾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撤销(2016)鄂080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中曾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中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何金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李嫣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杨燕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责令被告人曾现泉退赔违法所得2639万元。十二、责令被告人曾旭退赔违法所得16.86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