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陵县恒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6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402民初5513号 |
案号 |
(2018)豫1402执2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陵县恒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邵德民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分别计算,借款期限内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逾期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邵德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宁陵县恒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时间 |
2019-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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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红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423684609561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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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陵县逻岗镇三丈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