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明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2********0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5民初3551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23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明鑫、李海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223716.63元。 二、被告史明鑫、李海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截至2016年9月22日的利息4751.03元、逾期利息2856.74元,以及以借款本息228467.6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史明鑫、李海翔未清偿上述债务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对被告史明鑫所有的晋ly3344号宝马车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借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史明鑫、李海翔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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