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523********3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1125民初393号
案号
(2020)浙1125执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丽水云和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被告柳国华与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所签订的(330600703181015)浙银泰商(保借)字第(0130540569)号保证借款合同;^~^二、被告柳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借款本金150 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共计4 254.5元,之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案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时止);^~^三、被告吴元金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 385元,减半收取1 693元,由被告柳国华、吴元金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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