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华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7********75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02民初3324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6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召信、被告许华琼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8406.93元;二、被告袁召信、被告许华琼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截至2018年2月5日止的借款利息人民币9831.34元、罚息人民币519.37元;被告袁召信、被告许华琼自2018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所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利息、罚息和复利;上述一、二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对于抵押人被告袁召信、被告许华琼共有的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双丰路142号1单元8层1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0元(含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袁召信、被告许华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的按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2-27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