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7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24民初1863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建才、王志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文站支付加气块砖款113349.5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算至上述价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被告王志红、王建才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