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志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7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24民初1863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8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建才、王志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文站支付加气块砖款113349.5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算至上述价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被告王志红、王建才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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