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乐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2********19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282民初15092号 |
案号 |
(2020)浙0282执3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慈溪市观城宾馆于2019年1月31 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借款本金 26 901 963.14元、利息414 201.89元、逾期利息1 658 191.89元、复利57 057.94元及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26 901 963.14元和尚欠利息414 201.89元为基数分别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二、若被告慈溪市观城宾馆未能按期如数履行,则原告在借款本金7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范围内对其提供抵押的浙(2017)慈溪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86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若被告慈溪市观城宾馆未能按期如数履行,则原告在借款本金16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范围内对其提供抵押的浙(2017)慈溪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87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若被告慈溪市观城宾馆未能按期如数履行,则原告在借款本金2 52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范围内对其提供抵押的浙(2017)慈溪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1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蒋桂龙、乐静对上述第一项调解协议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慈溪市鸣鹤西埠头砖瓦厂、洪佰林、洪婉琴在借款本金6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调解协议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93 478.50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其中被告慈溪市鸣鹤西埠头砖瓦厂、洪佰林、洪婉琴在23 970元范围内负担),交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