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5********1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05民初271号 |
案号 |
(2020)桂0205执1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荣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88035.18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以2388035.18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西荣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4641元。三、若被告广西荣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内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以被告柳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抵押给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桂平市木根镇木根村百川田的土地(土地使用证编号:浔国用(2011)第2329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二项债务。四、被告柳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健、黄萍、刘诗诗、张卫航、潘安东、陈远年、黄颖、黄继军对被告广西荣厚贸易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除按照以上判项继续履行义务外,另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74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公告费,可凭有效票据要求被告负担。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