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9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4民初9149号 |
案号 |
(2020)豫0184执2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 904 873.59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以1 301 148.6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9日止;以11 904 873.5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 000 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被告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质量保修金5 020 996.02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以2 496 801.71元、2 496 801.71元和27 392.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0月26日和2019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56 3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 306元,由原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 108元,被告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 1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 640元,由反诉原告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复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40794399398 |
登记机关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郑市郭店镇文化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