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敏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9********42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481民初5846号 |
案号 |
(2020)浙0481执28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钱建新、曹福仙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镇支行借款本金287500元及其借款利息(至2019年6月20日止的利息为10092元,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7‰计算)以及实现债权费用16000元。2、被执行人蔡雪峰、朱敏月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604元、诉讼费5216元(由被执行人钱建新、曹福仙负担,担保责任同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