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和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2********0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522民初531号
案号
(2020)浙0522执20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长兴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凤兰、徐新利给付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9974.64元、利息9649.28(计算至2019年11月10日),合计89623.9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9年11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79974.64元为基数,按《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和明、徐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和明、徐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凤兰、徐新利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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