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和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2********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22民初531号 |
案号 |
(2020)浙0522执20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长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凤兰、徐新利给付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9974.64元、利息9649.28(计算至2019年11月10日),合计89623.9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9年11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79974.64元为基数,按《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和明、徐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和明、徐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凤兰、徐新利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