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杨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6********1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成华民初字第905号 |
案号 |
(2016)川0108执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安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罗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第一项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安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总和不得超过按照前述本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三、被告四川景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被告罗杨杰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安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罗杨杰名下的四川景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00万元出质股权,及被告四川景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郫县友爱镇农科村二社和石羊村七社的树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五、驳回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安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150元,由被告罗杨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2-03 |
发布时间 |
2016-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