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22********6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1087民初1107号
案号
(2019)鄂1087执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松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松滋市龙鹏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借款本金9373534.72元、支付利息及罚息228470.70元,两项合计为9602005.42元;并从2018年4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373534.70元、年利率(含罚息)8.55%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罚息。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二、由被告龙鄂松、关天菊、伍岳、肖美容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被告松滋市龙鹏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有权就被告龙鄂松、关天菊提供的抵押房地产〔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德化路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20142949号、2014295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松国用(2014)第2904号〕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1-17
发布时间
2019-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鄂1087执45号
立案日期
2019-01-17
执行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96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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