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5********30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05民初2905号
案号
(2020)桂0305执13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波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借款本金13.7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1 985.56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浦发银行“安居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宋波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律师代理费2 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 6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 816元,财产保全费1 420元,以上合计3 23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负担56元,被告宋波负担3 18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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