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19********4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11民初3795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11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强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16,970.96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强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3,436.21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强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0,407.17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强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张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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