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524********6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1民初1034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5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魅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1631元;二、被告曹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魅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6163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前述本金清结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都江堰魅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曹兵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被告曹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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