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新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02********5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0民初3169号
案号
(2020)沪0110执27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兴市锦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庆堂借款本金158,400元;二、被告泰兴市锦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庆堂以158,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0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三、被告顾新华对被告泰兴市锦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新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兴市锦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对原告吴庆堂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162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上述合计3,582元,由原告吴庆堂承担482元,被告泰兴市锦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顾新华共同负担3,100元,两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