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维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21********0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321民初463号
案号
(2020)鲁0321执6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桓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维兵、魏裔桂欠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 000元、截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13 467.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孙维兵、魏裔桂以17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向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姜茂波、孙希勇、傅敬强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被告姜茂波、孙希勇、傅敬强承担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孙维兵、魏裔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985元,由被告孙维兵、魏裔桂负担;被告姜茂波、孙希勇、傅敬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8-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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