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1********6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1民初2003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9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鑫盟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400元;二、被告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四川鑫盟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4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四川鑫盟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0元,由被告许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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