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明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40********0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81民初5404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6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易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瑞猛、唐明花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219641.60元。二、被告黎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瑞猛、唐明花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219641.60元。三、被告唐明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瑞猛、唐明花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54910.40元。四、被告常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瑞猛、唐明花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54910.40元。五、驳回原告李瑞猛、唐明花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6元,由被告易鹏、黎露各自承担3806元,被告唐明坤、常建国各自承担9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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