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明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40********0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81民初5404号 |
案号 |
(2020)川0181执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易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瑞猛、唐明花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219641.60元。二、被告黎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瑞猛、唐明花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219641.60元。三、被告唐明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瑞猛、唐明花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54910.40元。四、被告常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瑞猛、唐明花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54910.40元。五、驳回原告李瑞猛、唐明花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6元,由被告易鹏、黎露各自承担3806元,被告唐明坤、常建国各自承担9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