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方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1********8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681民初3007号 |
案号 |
(2020)川0681执8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方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二原告胡建明、张可发货款845800元及对应资金利息(该资金利息以845800元为基准,自2019年1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该资金利息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二原告胡建明、张可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9元,诉讼保全费4749元,合计17078元,由被告钟方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