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方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1********8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681民初3007号
案号
(2020)川0681执8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方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二原告胡建明、张可发货款845800元及对应资金利息(该资金利息以845800元为基准,自2019年1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该资金利息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二原告胡建明、张可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9元,诉讼保全费4749元,合计17078元,由被告钟方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