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2********4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2民初3555号
案号
(2020)川0182执7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姚亚军支付货款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未付货款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始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杨军负担(此款已由姚亚军垫付,由杨军在支付货款时一并付给姚亚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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