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40********5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1刑初175号 |
案号 |
(2020)川0181执1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林静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二、被告人吴勇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三、被告人赵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四、被告人林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五、被告人谢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六、被告人黄玲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杨作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向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林静彤主动退赃15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吴勇毅主动退赃2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文主动退赃3.5万元,被告人谢杭主动退赃3.5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林静彤、吴勇毅、赵凯、林文、谢杭、黄玲艳、杨作云、向勇的违法所得281.8万元人民币退赔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