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国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8********0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2828民初290号
案号
(2020)鄂2828执4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昌才、田国梅于2020年5月18日前给原告蔡才成偿还借款本金184000元、利息56000元,合计240000元;二、因原告蔡才成现租住于被告周昌才、田国梅家中,在被告周昌才、田国梅还清借款之前,原告蔡才成不向被告周昌才、田国梅支付房租及水电费用(2020年8月15日前的租费已付清,与本协议无关),原告蔡才成也不要求被告周昌才、田国梅支付借款利息。如原告蔡才成从被告周昌才、田国梅家中搬出,则自搬出之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继续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原告蔡才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周昌才、田国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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