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2********0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2822民初3079号
案号
(2020)鄂2822执5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程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建春借款本金2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程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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