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锦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6********1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126民初1542号 |
案号 |
(2020)鄂1126执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锦文欠原告王又雯借款270000元,双方认定属实;二、被告王锦文自愿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王又雯借款230000元,原告王又雯表示同意并放弃剩余借款40000元。三、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则原告对全部借款27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按年利率6%承担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原、被告表示同意。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3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2675元,被告王锦文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