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6********8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126民初1540号 |
案号 |
(2020)鄂1126执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彭立辉、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又雯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彭立辉、王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