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灿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930********13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930民初985号
案号
(2020)云2930执4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洱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鹏飞、李灿梅欠原告洱源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30408元,本息合计330408元(利息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16.8‰另计),被告张鹏飞、李灿梅自愿于2020年6月30日前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借款本金300000元尾欠的利息,剩余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其利息自愿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王利民对被告张鹏飞、李灿梅上述借款中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的借款本金1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张鹏飞、李灿梅未按前一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剩余的借款本息归还日期提前至前一期履行的时间。同时,对后一期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王利民履行期限亦提前至前一期履行的时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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