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华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1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3民初5145号 |
案号 |
(2020)浙1023执2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选佳、范华飞、陈新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10月30日的利息为22625.6元,自2019年10月31日起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7000元,由被告陈选佳、范华飞、陈新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