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仙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764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02民初3913号
案号
(2020)皖1702执16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至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22万元和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本金22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仙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池州版筑科技有限公司、陶巍对上述判决中被告东至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至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釆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3417212009126220048546)及机械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陶应胜、倪龙霞名下位于贵池区青阳北路东侧樟树湾小区17幢107室、4幢407室、4幢208室及6幢404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兰梅名下的皖池州港驳006号船舶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26元,由被告东至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10公司、上海仙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池州版筑科技有限公司、陶巍、张兰梅、陶应胜、倪龙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6126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姚轶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0764049929
登记机关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501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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