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25********71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116民初13213号
案号
(2020)渝0116执12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渝0116民初13213号判决如下:一、原告卢泽明与被告杨鑫、罗红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富津房地产居间买卖协议》解除;二、被告杨鑫、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卢泽明返还购房款150 000元;三、被告杨鑫、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卢泽明支付房屋装修费用185 009.19元、中介服务费5100元、违约金76 500元、鉴证咨询服务费5000元。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被告杨鑫、罗红负担,此款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杨鑫、罗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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