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02********0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203民初1147号 |
案号 |
(2019)鄂0203执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解除本案贷款合同,宣告贷款提前到期;二、被告黄石市聚鸿贸易有限公司、叶松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借款本金132.9805万元、利息2.018359万元、罚息0.011427元(利息、罚息均已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后期利息按年利率9%自2017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10万元;三、被告胡静、叶红艳、冯兴、黄石市江裕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许月华、徐双清在担保财产鄂BZ2121别克汽车范围内对第二条规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第二条规定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担保责任;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对被告黄石市聚鸿贸易有限公司应收帐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收取上述应收帐款的款项优先受偿本案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对被告黄石市聚鸿贸易有限公司、叶松林、胡静、许月华、徐双清、黄石市江裕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鄂B2D901江铃全顺牌汽车、鄂B8ER69江铃牌汽车、鄂B2D690东风牌汽车、鄂BZ7766奔驰牌汽车、鄂BZ2121别克牌汽车、鄂B2E011北京现代牌汽车,共六辆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处置上述汽车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时间 |
2019-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鄂0203执3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1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29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