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403********2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403民初1540号 |
案号 |
(2020)陕0403执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录明将下欠的土地租赁费19365.94元;张宏将下欠的土地租赁费71321.44元;王强虎将下欠的土地租赁费14697.59;李乖绒将下欠的土地租赁费17705.24元;张争明将下欠的土地租赁费33518.30元;王小强将下欠的土地租赁费57305.21元;朱银怀将下欠的土地租赁费13603.38元;以上共计227517.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五泉镇绛中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及违约金22751.71元(被告张录明支付违约金为1936.59元;被告张宏支付违约金为7132.14元;被告王强虎支付违约金为1469.75元;被告李乖绒支付违约金为1770.52元;被告张争明支付违约金为3351.83元;被告王小强支付违约金为5730.52元;被告张银怀支付违约金1360.34元)。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原告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五泉镇绛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2.65元,由被告张录明负担215.05元,被告张宏负担784.30元,被告王强虎负担161.92元,被告李乖绒负担194.81元,被告张争明负担379.5元,被告王小强负担632.50元,被告朱银怀负担149.2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