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11********2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1214号
案号
(2020)赣0103执17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立即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杨小华、胡海秀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杨小华、胡海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2699946.49元、利息及罚息(截止2019年7月22日的利息220373.56元、罚息191642.95元,并自2019年7月23日始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杨小华、胡海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用4000元。四、被告杨涛、杨冬兰、吴春水、邹明华、方霞对上述第二、三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1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118元,由被告杨小华、胡海秀、杨涛、杨冬兰、吴春水、邹明华、方霞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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