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鲁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8********18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91民初26号
案号
(2020)赣0191执恢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闫少科与被告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丁辉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1万元整。二、被告闫少科与被告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共计67.104万元。三、驳回原告丁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6100元,由原告丁辉负担5087元,由被告闫少科与被告鲁伟共同负担4101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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