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4********26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504民初3750号
案号
(2019)川0504执5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市支行贷款本金673.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3月24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止共计2315420.6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按照月利率15.0675‰计算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杜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市支行支付违约金6.73万元。三、被告张勤、李才富、胡莲、余绍珍、秦建国、泸州富凯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杜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杜华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则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市支行有权就本案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即对于登记在被告秦建国、余绍珍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水井坎东路13号楼8层1单元15号房屋(房产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411921号、0000411920号)、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37号5层1单元17号房屋(房产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411929号、0000411928号)、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37号1层附4号营业1层附4号房屋(房产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411930号、0000411931号)、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37号1层附1号营业1层附1号房屋(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411912号、0000411913号)、登记在被告泸州富凯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34号2幢楼4至7层(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92006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72079元,本院减半收取3603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039.5元,由被告杜华、张勤、李才富、胡莲、余绍珍、秦建国、泸州富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9-03-19
发布时间
2019-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川0504执517号
立案日期
2019-03-19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3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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