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2********0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2民初15777号
案号
(2020)京0112执62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邵熹借款本金25万元、借期利息(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及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吕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邵熹违约金2万元;三、驳回原告邵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吕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361元,由被告吕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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