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7********4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74民终548号 |
案号 |
(2020)沪0117执5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金融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松江华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合同编号为502)、借款本金300,000元(合同编号为504)、借款本金200,000元(合同编号为572); 二、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松江华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罚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松江华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0元; 四、如果被告王亮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的,则原告上海松江华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王亮、王学勉、黄欢协商就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二路125弄61号101室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松江华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7,400元,合计诉讼费46,581元,由原告上海松江华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400元(已付),由被告王亮负担29,1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