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莉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7********00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01民初1816号
案号
(2020)沪0101执48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旭奇、夏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筱弟借款人民币3,100,000元; 二、被告林旭奇、夏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筱弟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48%计算,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算;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算,均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林旭奇、夏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筱弟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1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原告王筱弟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林旭奇、夏莉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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