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玉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01********3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003民初3184号  | 
    
案号  | 
      (2019)冀1003执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市福金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毕玉森、被告王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孙亚楠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亚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廊坊市福金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毕玉森、被告王哲连带负担。    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市福金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毕玉森、被告王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孙亚楠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亚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廊坊市福金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毕玉鑫、被告王哲连带负担。    判决如下:一、被告毕玉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亚楠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按照月息千分之十八计算)。二、被告廊坊市福金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毕玉鑫和被告廊坊市福金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时间  | 
      2019-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1003执20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