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红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3********4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722民初723号
案号
(2020)新2722执5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精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小五、余红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孟春雷返还50000元、支付利息110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13日,自2019年1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按20‰另计);被告茹成红、孟雪军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被告刘小五、余红丽负担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663元由被告刘小五、余红丽、茹成红、孟雪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