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红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3********4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722民初723号 |
案号 |
(2020)新2722执5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小五、余红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孟春雷返还50000元、支付利息110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13日,自2019年1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按20‰另计);被告茹成红、孟雪军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被告刘小五、余红丽负担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663元由被告刘小五、余红丽、茹成红、孟雪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