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康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82********2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802民初1452号 |
案号 |
(2018)桂0802执恢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港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77655.50元(计至2017年3月20日),此后利息按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西贵港市圆美富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182号(港福时代广场)3幢105号-114号房产【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10180547号-1018055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广西贵港市圆美富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武、潘丽玲、陈康彬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2342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3681元,由被告广西港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圆美富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武、潘丽玲、陈康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21 |
发布时间 |
2019-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桂0802执恢41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21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01336 |